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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弥勒出台购房补贴政策!可享受2-4万元...
发布日期:2022-08-09 来源:原创 阅读:3569

      8 月7日,弥勒三届市委常委召开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弥勒市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扎实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合理支持改善性需求”相关工作,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弥勒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结构,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良性发展格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要注重建筑的质量和品质,更要注重对住户的服务。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保障性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精装房、短租公寓,完善功能性用房,配套社区食堂、托育中心等。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大力培育优秀物业品牌,通过引入品牌物业,切实提升商品住宅小区品质,助推“健康城、绿美城、儿童友好城”三城同创。

二、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商品房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可分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实行预审核制度,凡要件齐备,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核上报(开发项目4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审核发证(开发项目4万平方米以下)。

三、降低公共维修资金缴纳标准

在弥勒市城市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公共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由60元/平方米(电梯房)、55元/平方米(非电梯房)统一调整为25元/平方米。

四、出台购房补贴政策,支持购买商品住房

按照国家对房地产“房住不炒”的定位,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自愿参与补贴的方式,支持购买我市新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项目的商品住房。于2022年8月8日00: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70平方米)的,每套可享受2-4万元购房补贴,补贴套数为2000套,具体政策详见《弥勒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附件)。

五、调整商品房契税缴纳时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相关规定,购房者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自由选择商品房契税缴纳时点。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制度优势

及时落实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范围和购(租)房提取额度动态调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后不作逾期处理(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可延长期限为3-6个月,助力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最高提取额由15000元提高至25200元,租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提取方式和提供要件不变。

七、提升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1)限期完整交地。已完成土地招拍挂并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建设用地,3个月内确保清空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办理完成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2)推行“交地即开工”。精简、加快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前期流程,实现政府向企业交地后,在建设单位确定了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具备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实现项目用地红线放验线、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等施工备案,严格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

(3)完善联动审批机制。各行政审批部门充分履行业务一次性告知,针对开发项目报建、环评、水保、矿压、人防、消防、规划、验收等过程中所涉审批事项,开通绿色快捷通道,推行各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机制,同步审核相关报建资料。

(4)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项目竣工验收、权籍调查、申报纳税、确权登记等工作流程整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提前介入服务,简化相关手续,缩短业务时限,实现“左手交房、右手递本”,着力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市级新闻媒体配合加大“交房即交证”房源的宣传力度。推动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顺畅对接,银行金融机构开通“交房即交证”房源按揭贷款绿色通道,保障购房者尽快获得按揭贷款。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支持购房者合理住房贷款需求,针对农户、个体经营户、农民工等无固定银行流水的购房群体,放宽贷款条件,放宽共同还款人的准入要求,灵活审核贷款资料,购房贷款人年龄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加综合不超过70周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鼓励银行在权限内适当降低商业贷款利率,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20%,商业贷款利率为4.25%;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商业贷款利率为5.0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政府在存放新增财政存款、项目配套资金、基金账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九、鼓励外地人购买商品住房

凡在弥勒城市建成区购买商品住房定居的外地购房者,可按照弥勒市户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落户,在教育、医疗、银行按揭贷款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减按1%征收,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减按1.5%征收;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减按1%征收,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减按2%征收。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外地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免锦屏山风景区、锦屏后海、可邑小镇、东风韵特色小镇、太平湖森林公园景区景点门票。

十、完善房价和地价联动机制,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出让住宅用地推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政策,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房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商品房销售时,实行一房一价,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一致,房源报备价不得擅自调整,若需调整的应重新申报并报备,所有购房款必须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充分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严防扰乱市场的低价促销行为,避免出现价格恶性竞争,稳定商品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十一、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

扎实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违法代销、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三稳三保”为目标,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对在建项目实行“红黄绿”分档管理。停工或半停工的“红”档项目制定“一楼一策”复工方案,以6个月为限推动项目复工续建,超过6个月未复工的,纳入问题楼盘从严监管,同时暂停该项目网签备案。开发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已核发的暂停预售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等。未完成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二、合理延长疫情期间合同工期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后,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除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期外不超过180天。因疫情影响工期,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响应政府“复工复产”号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导致逾期交房的,要积极主动与购房者进行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交房时间。

十三、成立专班抓好组织实施

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措施宣传、措施解读、要素保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2年8月8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及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由工作专班负责。

弥勒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规范《弥勒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措施(试行)》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更好落实购房补贴支持购买商品住房,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购房补贴

(一)补贴时间及范围

2022年8月8日00: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期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弥勒市城市建成区内购买新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项目的商品住房(不包含产权式度假酒店类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70平方米)的购房者。

(二)补贴总数

购房补贴总数为2000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先后进行统计)。若此次补贴总套数提前发放完毕,将提前截止申报补贴,期间若停止发放,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三)补贴标准。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每套享受财政补贴1万元,在此基础上,面积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1万元,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享受企业补贴2万元,14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企业补贴3万元。未参与本实施细则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

1.财政补贴。购房者在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由购房者提交相关材料向市房管所申请,市房管所审核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审后,市财政局将购房补贴资金拨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给购房者。

2.企业补贴。由自愿申请参与本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后,将企业补贴资金一次性兑付给购房者,发放企业补贴资金时须由购房者签署企业补贴资金发放证明,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证明文件报市房管所备案。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先买先补原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先办理先补贴,参与本细则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房源区位、价格、面积、结余房源准确提供给市房管所并进行公示。

(二)坚持自愿选择、政策激励原则。本着自愿原则,由购房者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购房。

(三)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督原则。参与企业采取自愿报名与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贴资金不得低于其自愿承诺补贴金额。如未足额将补贴资金补贴至购房者的,将取消其参与资格并通过媒体渠道通报该行为。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购房者获得购房补贴后,因其他原因退房的,必须将财政补贴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全额退还;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年内上市交易的,必须将财政补贴全额退还。

三、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做好方案制定、购房者材料审核、补贴名单统计报送、公示等工作;做好市场调查,落实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协调自愿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优惠幅度并监督实施,发现在价格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审核企业的补贴资金发放证明。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做好购房者财政补贴资金的整合、筹集、拨付工作,保证购房者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市市场监管局职责。配合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购房者权益,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销售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参与本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客观、合理定价,在保证交付房屋质量及交房时间的前提下,为购房者提供最大优惠,并将企业补贴部分及时补贴至购房者;在本企业确定一名固定的联络员负责做好联络服务工作;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杜绝为抢客户而虚假宣传、恶意降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将房价、房源及时进行公示,明码标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专题宣传相关政策,鼓励广大购房者在弥勒市城市建成区购房定居。

(二)强化协调配合。本细则是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标准,强化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补贴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